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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重大风险事件 银保监会遏制多头过度融资

2018-06-02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6月1日,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办法》中要求,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年来一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爆发,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上的缺陷。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将有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至于联合授信机制是否会影响企业融资?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

大中企业过度融资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相继爆发多起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其中债务危机中不仅涉及金融债务巨大,而且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数量少则十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往往涉及几个或十几个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银行业内部数据统计分析,贷款余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多头授信问题。如在贷款余额50亿以上多头授信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在5-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贷款余额超过100亿的企业普遍在10-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

卜祥瑞认为,“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削弱了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加剧了企业的高杠杆,降低了银行风险管控能力,放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扩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企业集团)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某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一些大中型企业,银行竞相‘垒大户’。很多企业财务上没有硬约束,银行给钱就用,钱多了就多元化发展,摊子铺太开了银行也不能有效束缚,多元化业务失败后就最终产生了风险,还把银行一起绑架了。”

卜祥瑞认为,造成企业多头融资、过度授信有多方面原因,除了银行业对企业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银行间也存在对客户的不当竞争。“部分银行为了扩大市场规模,放松信贷投放标准,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迷信大银行授信政策,盲目跟风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为了竞争,刻意设置客户信息共享壁垒。个别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为了市场营销,利用战略合作进行形式授信,加大了授信泡沫。”

卜祥瑞表示,还有一个因素是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一些企业利用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不同渠道进行多头融资。由于工商行政企业登记信息不全面,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尚未进行实名登记注册,银行对关联企业信息把握难上加难。银行对企业融资的全貌掌控困难重重。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民间借贷融资脱离监管,在征信系统中也不可能全面、客观反映。甚至出现了一个企业以一套申贷材料在多家银行获得授信的现象。

联合授信确定最高融资额度

银保监会前述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

同时,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本次出台的《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办法》中规定,企业债权银行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对企业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信用风险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就测算依据和测算结果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

为了建立企业财务硬约束,《办法》中明确,企业实际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确认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时应至少考虑资产负债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经营年限等要素。

卜祥瑞认为,企业融资应该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投资、债权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融资,囊括了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切债务融资行为。

为稳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据卜祥瑞介绍,近年来,福建、浙江、江苏、重庆等银监局、行业协会为了防控多头融资、过度授信风险都探索建立了联合授信机制,取得了一定风险管控效果。在国际上,银团贷款制度、主办行制度、杠杆管理制度为我国开展联合授信管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前述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也表示,这对大中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是好事,但是由于各家银行判断不一致,有的银行想跑出来的,有的还想多授信难免存在博弈,通过试点可以看看银行的博弈会怎么做。他建议这种联合授信机制,应该是各家银行报给银监局 、银行业协会。银监局或者协会再把信息反馈给各个银行,担任类似“烽火台”的作用。

《办法》中也规定,当企业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90%或者出现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企业发行的债券违约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进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状态。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至于联合授信委员会与债委会的关系,银保监有关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立足关口前移,通过建立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等机制抑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行为;债委会机制主要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风险处置工作。联合授信机制和债委会机制互为协同、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防范潜在重大信用风险。”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