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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民间借贷诉讼“洗白”? 最高法院出手严查“套路贷”

2018-08-15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

2016年4月,被害人胡某来到一家小贷公司借款40万元,利息10万元,借期一年,但是放贷人却以写入违约金和后期追债费为理由,要求他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并且要到银行走相应的流水,此外还扣下了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胡某最终拿到手的,只有提前扣除利息的本金30万元。

一年后的到期日,胡某迟迟打不通小贷公司负责人电话因而“违约”,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00万本金及利息。

有法律界人士介绍,一些“套路贷”正是通过诉讼,将不合法的营利模式“漂白”变成合法。

21世纪经济报道以“套路贷”为关键词梳理相关判决书发现,相当数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均向法院表示自己遭遇“套路贷”,但由于出借人的证据链条完整而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我国法院的职权主义使得法院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法院也能够通过查清借款人借钱的用途、放贷人放贷的目的等,甄别出是普通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说。

非法利益通过诉讼兑现

2017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了5件32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生效判决案件,主要分布在上海市。而根据公开报道,浙江省也已对多起“套路贷”涉嫌诈骗案立案。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今年初撰文介绍了多个“套路贷”模式。

有的案件中,中介团伙负责寻找目标,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

有的案件中,出资团伙要求被害人以汽车为抵押,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此后制造违约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以高额钱款赎车。

还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

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发现,尽管很多借款人称遭遇“套路贷”,但难获法院支持。判决书中给出的理由包括:未发现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借款人未因涉嫌“套路贷”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借款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套路贷”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科长张纵华今年7月曾撰文指出,在涉“套路贷”民事案件中,原告能提供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而被告难以提供与之相当的证据抗辩,容易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出现偏差,导致放贷人的非法利益通过诉讼得以兑现。

综合判断借贷真实情况

“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优势证据制度,一方面,放贷人能够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证明,另一方面,借款人没法证明收到转账后又把大部分借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放贷人的事实。”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说。

“但这些证据事实并没有反映背后真实的意图,‘套路贷’放贷人正是利用了我国民事审判中过分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忽略了法院自身有查明事实的职责。”郭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因此,《通知》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比如可以要求借款人证明将借到的钱花去了哪里、花了多少,还可以要求放贷人证明他的钱的来源和放贷动机。”郭华说,“但阻碍在于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并不到庭。”以浙江省台州地区为例,2017年缺席审理了1790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占比49.2%。

《通知》指出,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在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今年5月2日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官正是通过多次问询比对,发现了两名放贷人陈述的互相不一致和不合常理之处,认定存在“套路贷”犯罪嫌疑,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在浙江台州,法院近3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占民商事收案总数近三成,其中相当多的原告为“职业放贷人”。比如,温岭市法院2012年至201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

因此,浙江台州、福建厦门等地部分法院制作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凡被告抗辩原告存在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对其其他案件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并作为争议事实认定重要考量因素。

这一威慑作用已经初显,据报道,部分法院今年3月至5月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25.47%,撤诉率达36.08%。

(编辑:陈洁,如有建议意见请联系:wangfeng@21jingji.com,chenjie@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