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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需要专门的破产法庭?

2019-03-23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1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原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北京破产法庭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在此前后,深圳、北京、上海陆续成立破产法庭。2月15日,成立伊始的北京破产法庭受理“首案”——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北京破产法庭隶属北京市一中院,同该院原来内设的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相比,法庭实现了机构独立、审判场所独立和办公场所的相对独立;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近年来,国内一些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但破产法庭级别明显高于审判庭,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案就组成五人合议庭,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亲自担任审判长。

“这三家破产法庭的成立,当时似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机构的成立而已,不值得大惊小怪。其实,这三个破产法庭的成立,是中国改善营商环境,是彻底解决困扰我国社会多年的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意义十分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今年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表示。

破产案件效率提升

从2016年初到现在,全国各级法院拥有的破产审判庭从不足5家增至100多家,但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因为不少破产审判庭还是加挂的牌子,并非货真价实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和专业化审判队伍。

杜万华指出,“三家破产法庭的成立,不仅推进了真正的专业化,更开启了独立化进程;而独立化会在更高层次上推进专业化,为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开辟广阔的空间。这个里程碑意义怎么评价也不会过高。”

近年来,我国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正快速提升,一个鲜明体现是快速审理机制。“目前审理破产案件的周期过长,一般的破产案件都要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才能了断,有的破产案件甚至要达到3-4年之久才能解决,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有待提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目前,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已较多进行了简化破产程序和实行多元化破产机制的探索。简化破产程序就是实行简易程序,也可称为破产案件的速裁机制。这集中体现在某些破产程序的环节予以省略或者缩短时间,比如,不设立破产管理人,所有的破产事务均由法院操作;或者,通过视频举行破产债权人会议,无需债权人亲自到法院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网上申报即可。

据报道,北京破产法庭在受理审查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案期间,合议庭在认定机载设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情况,拟定相应的快速审理方案。并将引导各方适用快审机制,助力国企资产加速整合。

破产法院可期

破产法庭已经“破茧”,未来我国是否有可能像美国一样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

“由于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所以目前法院不能受理除企业法人以外的市场主体的破产案件,包括个人破产案件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案件,这就大大局限了破产法的功能。”汤维建说。

事实上,美国破产法院尽管每年受理大量案件,但企业破产案件占比极小,大多数都是个人破产案件。

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前,破产法庭似乎不会存在企业破产案件“爆棚”的担心。2016年9月至今,北京一中院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两年多来,该审判庭共受理各类案件310件,审结251件。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共同呼吁尽早制定个人破产法。“将来随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地涌向法院,法院受理和审判破产案件成为一项常规的司法事项,届时就有必要考虑建立独立的破产法院了。”汤维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