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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身后无主房产处置是 关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

2019-04-19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谢远扬

谢远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项判决,将当事人过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房产大部收归国有,而真正在晚年扶养当事人,为其养老送终的当事人亲侄女,仅仅获得了房产价值三成的份额。笔者以为,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但在政策和社会影响方面似乎还有可讨论的空间。更重要的在于,此案虽然小,但是却有极其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而该判决显然忽视这个问题。

这个判决当然合法,是因为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确实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而当事人在过世时也确实没有配偶、子女以及亲兄弟姐妹在世,其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依法可以收归国有。而当事人的亲侄女,虽然其为当事人养老送终,但其既不在当事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也没有和当事人签订扶养协议,因此对当事人的遗产并没有继承权,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分给适当的遗产”。

但这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仍然引发了较为广泛的争议,有戏言之为“打劫”,可见社会较为负面的观感。究其原因,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仅关注于法律文本,而忽视了文本背后社会背景和人文环境的巨大变迁,尤其是即将到来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我国的《继承法》出台于1985年,因此继承法的相关条文也带有一定的时代特点。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计划经济的思想仍然是主导的经济观念,革命年代牺牲奉献,不讲回报的思想仍然在社会中反复激荡,是否要承认私人经济还在激烈争论,提及保护私人权利和私有财产往往显得有些离经叛道。大多数家庭和个人的财产非常有限,特别是当时并没有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大部分城市居民所居住的房屋仍是由单位或者集体福利分配。大部分人的社会生活仍然依托于单位或者集体生活,能够脱离单位或集体独立存在的个人少之又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有人过世而没有继承人,将其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中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然而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蓬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宪法早就已经明确规定私人权利和财产不可侵犯,法院在继续适用这种具有明确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条款时,理应慎之又慎,以免让人产生时代的错觉。

更为重要的是,1999年的人口统计数据已经显示中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最近十年来的人口统计显示,我国有加速进入超老龄化社会的趋势。截至201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有2.41亿,已经占总人口的17.3%。独居寡居老人也以空前速度增长。如何赡养老人,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尤其是那些没有子女的独居寡居老人,因为社会福利有限,如何赡养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养老案,当事人虽无子女,但他的亲侄女尽到了赡养的责任,养老送终,可谓善莫大焉,体现了我国传统上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然而单纯道德上的义务终究有限,如果再能够给予尽到赡养责任的人以经济上的利益,则无疑更有利于鼓励在社会上形成赡养老人的风气。在罗湖区法院的这个案例中,尽管当事人的侄女尽到了为当事人养老送终的责任,但当事人的遗产却被政府收取大半,自己只获得了三成。这一结果并没有对赡养老人予以积极鼓励,还带给社会公众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并不符合我国社会日益老龄化下鼓励公众积极赡养老人的政策目标。

另外,俗话说官不与民争利。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追求社会整体幸福的最大化。本案中,当事人遗产房屋价值大约五十万元,将此房屋收归国有,对于深圳市的财政并无什么意义,能否增加社会整体的幸福度尚不可知,而如果将房屋给予当事人经济本不十分宽裕的侄女一家,则能够显著改善一家的生活质量,大幅提升家庭的幸福指数,而且能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起到正面激励作用。显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将房屋给予侄女一家更有效率。何况,政府手中掌握着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相对个人处于强势的地位,如果未来本案的案例得以推广,而类似的社会问题会进入高发阶段,可能会有更多的财产被收为国有。如此则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可能出现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力剥夺私人财产并为自己谋利。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也是强调官不与民争利的重要缘由。

任何判决都会产生其社会影响,好的判决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不好的判决则会成为负面的榜样。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前的国家政策,具体的社会环境,以及相应的社会影响。任何法条的存在和适用也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跳脱当前的时空环境,仅仅从文字对法条进行理解和适用,很容易就会落入机械式司法的窠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和执政为民,就是强调司法者在做出判决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判决的社会影响,是不是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不是确实体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两者相互结合,密不可分。

尤为重要的是,城市无子女空巢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势必会成为一个立法焦点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将来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具体的司法过程更应有前瞻性,要慎之又慎,要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长远,更要有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