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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港启动司法重整实录:法院、管理人共同进场接管

2019-04-09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丹东港)的“重整大战”迎来了新的重要节点。

4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丹东市中院)已于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丹东港及其关联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的申请,同时指定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记者获悉,4月8日,丹东市中院承办案件法官向丹东港集团管理层送达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裁定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同时,管理人按照破产司法程序工作要求,正式进驻丹东港,开始着手接管工作。丹东港集团亦配合法院重整工作,向管理人作了财务交接。

据了解,考虑到丹东港集团企业经营特点以及司法重整工作的专业化工作需求,此次管理人方面按照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推荐,邀请并聘请了专业机构协助接管工作以及辅助管理人工作。

其中,依据上述债委会意见邀请具有港口经营经验的辽宁港口集团(下称辽港集团)协助完成接管期间的企业日常经营维护工作,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信永中和)、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通诚)协助完成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监督,财务账册审计,清产核资,统计债权债务等专业性工作。

法院裁定受理此案,以及破产管理人正式接管企业,这意味着债权银行就维护自身利益的重整方案与丹东港展开的“重整大战”已取得了初步胜利。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此次重整得以快速启动和推进,与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有关。

法院裁定重整

记者从接近丹东港人士处独家获得的丹东市中院4月4日发布的关于丹东港及两家关联公司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定丹东港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能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和解,同时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破产重整案件条件。

而对于此次重整申请,丹东港管理层也曾对丹东市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文件对债权机构的重整申请予以对抗。丹东市中院认为,破产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海事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破产法》属于特别法,丹东市中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同日,丹东中院还下达了与丹东港及两家关联公司重整有关的《决定书》和《通知》,指定由丹东市政府推荐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清算组并担任丹东港管理人,清算组成员由丹东市副市长担任,其中包括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多个部门。

在清明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4月8日早8点,丹东市中院的7名法官及工作人员以及3名重整指定管理人在20名法警的护送下进入丹东港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向其送达了有关丹东港重整的法律文书。

随后,在距离丹东港不到一公里外的沈达保利江海大酒店会议室里,重整管理人也与辽港集团、金杜所等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启动后者参与此次丹东港的重整清算工作。管理人通知丹东港等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高管移交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账户、网银U盾、支票、秘钥、法人小印鉴及其他主要证件。

走向如今的重整之路,是此前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的丹东港必须要面对的选择。

据中债网的最新数据披露,丹东港金融类债务超过400亿元,此外截至2018年底,丹东港到期未偿的公开市场债券规模达54亿元,同时另有25.5亿元债券将于2021年到期。

记者同时独家获悉,就在此案破产管理人进场接管前夜,丹东港管理层则一改此前抗拒态度,转而以合作态度接受此次重整。当晚,丹东市政府官方微信号“丹东发布”发表落款为丹东港集团的声明,称此前的“学术研讨会”、“新闻发布会”,均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假借公司名义”的行为。

一位债权行人士表示,此次重整将在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下,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通过一系列资产、债务、业务方面的重组,帮助丹东港走出债务泥潭,实现企业重生。

债权行的力促

事实上,从债权机构提交重整申请,到丹东市中院依法作出受理重整裁定和管理人进场接管,这一速度进展之快,与债权行的积极主张不无关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在债权行向丹东市中院提请重整的同时,银行债委会全票通过表决,同意向丹东市中院提交《关于建议依法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托管以及推荐中介机构参与重整工作情况的函》(下称建议函)。

建议函提出,由于重整情况复杂,为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稳妥推进重整工作,建议指定管理人后,由管理人委托一家实力雄厚、经营港口企业经验丰富、熟悉辽宁地区情况的国有港口企业对丹东港实施托管。

该函同时指出,考虑到此次重组的复杂性,为最大限度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重整工作,建议由管理人聘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与此次重整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丹东港部分高管在对抗此次司法重整的过程中,曾召集部分法律学者形成《专家意见书》,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进入清算组。

在一位接近债权行人士看来,债委会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并担任管理人,并由管理人聘请国内知名的中介机构参与重整,这是出于对债权人自身利益的维护,更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企业债务危机的体现。

“丹东港是对朝贸易的重要口岸,国家战略意义重大,企业负债又规模巨大,协调不慎容易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还涉及到诸多职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此前,一位接近债权行人士亦表示,“对于种种情况来说,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及协调各方工作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依法履行其政府职能,有助于协调相关各方的工作,确保丹东港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化解上述有关风险。何况这也是主要债权人建议采取的管理人组成模式。”

而据法律界相关人士介绍,此种管理人指定方式完全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为了保障破产司法程序顺利运行,依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形,而采取不同的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属于司法职权范畴,不容质疑。在丹东港重整案件中,指定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做管理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破产重整工作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