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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封独立音乐人的公开信:音乐人与音乐平台为何“相爱相杀”

2019-05-24 14:03:07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音乐平台开始收割用户了?

近日来,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纷纷试水付费试听引起了用户的吐槽,类似这样的声音开始传来:“关于音乐版权问题,下载付费忍了,试听也要付费几个意思?”

如今,付费试听的影响也开始向歌手蔓延。近日张杰发行的新歌《只要平凡》在音乐平台上热度一般,就被认为与需要付费才能收听有关。

相对于有庞大粉丝基础的大众流行歌手,付费试听被认为对独立音乐人影响更大。音乐人陈知5月15日发表了一篇文章,可以代表独立音乐人群体对于付费试听的态度。

对于付费试听在音乐人群体中的反响,陈知写道:“我听到的论调大概有两波。刚开始大家都在骂,毕竟多年养成的听歌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随后也有一些人觉得听歌付费本来就是理所当然的,没什么可争议的。”

陈知觉得,从长远的结果来看,音乐付费试听这件事对中国音乐,对中国音乐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为何得出如此结论?这需要从独立音乐人的商业模式说起,也即:支撑独立音乐人的主要收入还不是版税,而是演出。不同于大众流行的歌手,独立音乐的受众范围相对较小,如果推行付费势必会影响到自己的前期曝光和知名度的提升,从而影响演出收入。

“我之前听过一个例子,2014年的时候“五条人”已经是独立音乐人中小有名气的乐队了。而他们彼时在互联网上三张专辑的版税收入每年才不到一万。”陈知写道。

但一件事情往往有利有弊,“不少音乐人在通过商演赚钱的时候,也多数疲于奔命。不少乐队或者歌手一年中有大半年是在全国巡演,用于创作的时间其实很少”,陈知写道,“只有音乐付费后,整个行业才能完成闭环,也有利于整体中国音乐市场”。

音乐人对付费试听的态度到此也貌似完成了闭环,但更深一层思考的话,完成闭环的前提是独立音乐人与音乐平台建立平等、良好的授权合作和利益分成关系。

(艾瑞咨询: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

今年年初,独立音乐人弗林就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炮轰数字音乐平台与独立音乐人合作中的“霸王条款”。他称网易云音乐的《网易音乐人服务条款》规定了如下条款:“允许网易公司使用、传播、复制、修改、再许可、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宣传推广、出版、表演及展示此等授权内容。前述授权是非排他、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弗林写道:请注意“修改”这个词,还有后面的“使用”“表演及展示”等词,这意味着网易公司可以自由把你的音乐添个字,加个词,或者整段修改掉。

他还写道:即使你后来从网易云下架歌曲也没用,因为你一旦同意了他们的协议,那就是“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这在独立音乐界立刻掀起了波澜。目前,网易云音乐已经修改了协议,删掉了“再许可”、“创建衍生作品”等字眼。

“弗林风波”的背后,实际上是一个数字经济的法律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第四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暨数字音乐平台和音乐人权益法律关系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平台协议如果涉及到一方的权力被限制的情况,另一方应当清楚地告知对方被限制的权力,否则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质疑的。

独立音乐人与数字音乐平台的“相爱相杀”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从有利方面来讲,平台让独立音乐人可以不需要签约唱片公司,而使作品得到传播和获益;从不利方面来讲,平台相对于音乐人无疑掌握着话语权。

(艾瑞咨询: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

刘晓春介绍,音乐人和平台的不对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音乐人的可选择范围非常有限,第二,平台内部的资源、算法和数据执行也是高度不透明的,第三,对于不同平台之间的协议比如格式条款,或者授权协议,音乐人通常没办法选择。

那么,应该如何缓解这种不对等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音乐人缺少一个跟平台进行集体磋商的机制,比如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指导性的协议范本,即双方共同认为合理的条例可以写进协议,意见不同的则要说明理由,并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

“目前,平台的力量越来越大,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某些平台会利用用户对他的依赖把用户的油水榨干,这是商业逻辑,某种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让商业逻辑完全贯彻。要有一定的干预,要往公平、可持续的逻辑靠拢,而不能让商业逻辑完全占据主导地位,这是要特别关注的。”薛军强调。

薛军建议,在治理机制上不能够完全单一地使用入驻契约性的治理原则,还要引入行业治理,平衡音乐人和音乐平台的不对等,比如管理部门的指导,以及学界研究的建设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