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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把握国际税收体系改革先机

2019-06-12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波

在G20日本福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召开了题为“关于构建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的部长级国际税收论坛。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议题讨论环节的发言中肯定了G20特别是OECD在推动国际税收合作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时提出了国际社会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问题成为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全球治理问题。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利用不同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和执行缝隙,人为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司法管辖区,而它们几乎不在这些“避税天堂”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更是为国际税收提出了挑战。数字经济有几项重要特征:极度依赖无形资产;大量使用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使用新的商业模式来从免费产品所创造的外部性中获取利润;价值创造所发生的管辖地难以确定,等等。由于这些特征的影响,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中增值和盈利的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也使税务机关更难界定应纳税收入的范围,同时,各国征税权的分布状况也出现变迁。

2013年,OECD与G20通过了15点行动计划来共同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该计划旨在确保在产生利润的经济活动发生的地方以及价值创造的地方对利润征税。这代表着目前国际税收体制改革的总方向和基调,近年来这个问题在各种国际场合也备受强调。目前,巨大的跨国公司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行为主体,而各国税制之间的罅隙让它们如鱼得水,让这些享受了法治等公共环境的企业依法依规纳税,让税收收益造福于经济活动发生地的普通民众,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双方在这个方面也有着巨大的共同利益。

现今国际上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税收中性,即税收应在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以及不同形式的电子商务之间保持中立和公平。在类似情形下从事类似交易的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同的税率。由此才能保证企业是出于经济考虑做出商业决策,而不是在税收因素的影响下做出决策,后者会给经济造成扭曲作用,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与税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显然,从其性质本身而言,税收中性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切实紧密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也因此各国企业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由于国际大企业的税收规划和避税能力普遍更强,所以落实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

但当然,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企业适应新经济时代的需要所决定的,国际税制改革应该努力去驾驭而不是扼杀这种创新,所以,国际税收体系改革应当以阻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为主要目标,把重点放在遏止避税、有害行为及激进的企业税收规划等方面,不能打击企业正常的经营方式创新和适度合法的税收规划行为。同时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尽量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税收规则应该清晰易懂,保持稳定性,以方便纳税人在交易之前预测税收后果,给纳税人以稳固的心理预期。

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有助于中国与这些国家划分税收收益并解决税收争议,基本能满足目前全球化水平之下的中国经济的需要,尤其是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而全面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最终必须靠建立完善的全球多边体系,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必须与其他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制定规则和重塑制度,既维护自身国家利益,也加快全球治理体系的更新升级。这既有利于在西方跨国公司面前维护中国自身的税收利益,也有助于适应中国企业不断壮大、加快数字化进程和海外布局的现实,依法避免税收流失,确保本国企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造福于本国社会与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