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宏观 > 正文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如何对接?专家热议区域协同立法

2020-11-28 12:15:5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帆

11月27日,由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主办的“区域协同立法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研讨会”在深圳举行。

在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共同推动下,粤港澳之间的要素流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但在“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域”格局下,大湾区建设仍面临着跨区域、跨制度协作等机制性障碍。其中,法制壁垒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大湾区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此次研讨会旨在为专家学者搭建对话平台,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为核心,深入探讨粤港澳区域协同立法问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董皞表示,当大湾区遭遇制度差异带来的法律障碍时,也带来了合作发展法制的新动力。大湾区发展的趋势和目标决定了大湾区内法律制度必须革新、包容、适行,而这又将反过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动大湾区整体实力的上升,有助于一国两制的成功落实。

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在与会专家看来,一般的经济湾区更多强调自发性,强调要素的自由流动,国家公权力本身对湾区的经济影响力度比较小。而粤港澳大湾区的相邻城市之间却由于历史原因,即便在一国两制下的合作发展也存在一些障碍,所以必须更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推动。

而这,恰是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合作的由来或背景。

董皞表示,大湾区的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和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必须要在人才流动、资格互认、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形成标准统一、共同认可的规则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规则的整合,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流动,产生规范化秩序。因此,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首先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是地方立法协作的问题。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总结了行政法治协调的三种实践类型,分别为:单方协调、自主联合协调以及中央主导协调。

其中,邹平学举例称,在社会保障领域,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以下简称“港大深圳医院”)长者医疗券计划是比较成功的双方协调模式。

作为深港跨境医疗的服务创新,香港特区政府于2015年10月宣布推出长者医疗券港大深圳医院试点计划:合资格的香港长者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港大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以方便居住在深圳乃至珠三角的香港长者就近就医。

从长远来看,粤港澳三地如何进一步建立协同立法机制?

董皞提出的其中一个建议是:通过湾区协商立法,构建湾区内经济行政主体平等高效的议事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联络协商决策效率,以便形成互让、互利的良好氛围。

邹平学建议,探索在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在大湾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统一的立法协调机构,大湾区立法协调联席会议,作为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的法制协调、规制对接和机制衔接的统一的协商平台。

寻找更具体的合作突破口

尽管有合作的必要性和路径,但要实现粤港澳三地法律的对接,却有很大的困难。与会专家建议,可以从一些更为具体的方面寻找合作的突破口。

其中,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傅华伶就提出,要做法律的协同或者接轨仍然有一定难度,但很多问题可以一步一步从个案去解决,比如在交通、基础建设、海关等方面。

近日,香港最新发布的《施政报告》提出,容许在香港已注册的传统外用中成药产品可通过简化的审批流程在大湾区注册及销售。

傅华伶表示,能不能通过统一的法律标准,使中成药市场在整个大湾区有一个共同适用的标准?而不只是香港利用内地的市场。这是从一个具体小的制度来去推进,应该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监方舟则专门提及了创新过程中尤其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他指出,粤港澳三地目前在知识产权的用语、理念、处理方法等都有所不同,在实践中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商标抢注、维权困难等,这些过去经常发生。所以,应该通过三地建立共同规则的办法来实施规则对接。

方舟提出,虽然粤港澳三地在知识产权立法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也有共同的法律基础。比如,香港和澳门也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也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因此,三地可以对标国际标准,来解决规则差异,对纠纷解决形成共识,制定相应的示范法。

此外,方舟还提出,当前深圳面临非常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家以综合滚动授权的方式来推动先行示范区的建设。深圳应该在此基础上争取中央授权,赋予深圳新的立法权,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立法权”,通过这个新的立法权来推动粤港澳三地的规则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