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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起舞!险资参与国债期货规则明确,需配置10人团队、经纪商分类评级达A类

2020-07-01 18:55:5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董鹏

继银行获准“试水”后,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规则也已明确。

7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其中,部分细则与此前发布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持一致。

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人员配置方面,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所选期货公司,银保监会则给出了硬性标准。

其一,险资选择的期货公司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其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而据中期协此前发布的分类评级结果显示,AA级期货公司为14家,主要以券商系期货公司和永安期货等老牌期货公司为主,A级期货公司为23家。

上述细则与险资参与股指期货规定类似,其参与国债期货的不同点在于日内合约持仓价值的限制。

据相关规定,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参与国债期货,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保险均为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此前银行获准参与国债期货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此次,银保监会集中发布和修订相关规则,或许也预示着国内衍生品未来限制的进一步的放开,尤其是此次重新修订《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信号意义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