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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刘贵祥:要把通过破产合理免除债务与逃废债区分开

2021-03-09 14:51:3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李玉敏

2021年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围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虚假、欺诈行为,助力诚信建设等问题进行交流访谈。

刘贵祥表示,“诚信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我国民商事法律把诚实信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刚刚实施的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针对花式逃废债,不履行裁判文书的债务人,刘贵祥表示要通过联合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罚。但是对“诚而不幸”的债务人,他表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来解决债务危机。

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长期以来,一些债权人深受不诚信债务人之苦,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仅不主动履行,还想方设法规避执行。

比如,有的转移隐匿财产,把房产、汽车、股权、股票等证券登记在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存款、投资、委托理财等等;有的企业设立多个公司,通过复杂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转移有效资产;有的债务人玩失踪、销声匿迹,甚至以虚假诉讼、假离婚、假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等。

为此,刘贵祥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强制执行针对逃废债等严重失信行为综合施策。”据介绍,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再次,建立了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059.2万件,执结99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万亿元,网络拍卖成交金额4027亿元,执行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81亿元、涉民生案款254亿元、涉金融债权案款3300亿元。

“老赖”是有钱不还,而有些被执行人是真的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据刘贵祥介绍,“一个僵尸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确实还不起钱了。还有一些个人债务,债务人仅有一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需财产,背负债务,收入又有限,即使想还也没能力。比如,一个农民兄弟贷款买车搞运输,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贷款未还,又被判处承担几十万的事故赔偿金,而他自己又受伤住院。可谓屋漏偏遇连阴雨,对他来说还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整个执行案件的四成左右”。

因此,刘贵祥称,“我本人认为,不能像对待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对待这类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做生意有赚有赔,人的一生谁也难免会遇到天灾人祸,对确实丧失履行能力的“穷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果确属这种情况,一方面对等米下锅的债权人采取相应的司法救助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中会采取终结执行措施。不过,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据统计,2020年人民法院对124万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金额达5000多亿。

破产不等于逃废债

对于确实丧失了履行能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律上该如何解决?

刘贵祥在回答提问时表示,债务人执行不能,丧失履行能力,在破产法上构成了破产原因,通俗讲就是具备破产条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的最终清理问题。

刘贵祥提示,面对经营中的危机和困境,一个成熟而诚信的企业家、市场主体,除了利用好国家的支持政策,利用商业智慧摆脱困局外,还要充分利用好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法律制度工具,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以度过债务危机,挽救企业。而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往往采取“躲债”“失联”“赖账”“跑路”的办法,这不但有失诚信,还于事无补。

他认为,就破产重整而言,是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这种现实条件下,实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法律途径。企业具备破产条件情况下,是选择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企业是否还有挽救的可能,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清偿率是否高于破产清算。

为什么重整是濒危企业的一线生机呢?

刘贵祥解释称,“因为一旦企业进入重整程序,所有的强制执行程序就要中止,并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债权债务、企业资产、股权等重新组合,给企业喘息之机;引进战略投资者,从商业判断的角度向企业输血”。

据介绍,通过重整实现了多赢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从小到负债百万元的企业,大到负债上千亿的企业,都有相应的成功范例,可资市场主体参考。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推动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挽救困境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依法妥善审理了青海盐湖股份、重庆力帆、天津物产等重大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审判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重大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刘贵祥也强调,“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现实中,有一些人会觉得破产企业没有还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逃债,这种认识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债务人在市场经营过程当中失败,财产损失已经客观存在,进不进入破产程序这个债务都不可能全部清偿,因此不能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没有得到全额清偿理解为逃债”。

他表示,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先将优质资产转移后再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针对这种行为,破产制度恰恰是制约逃债最有效的方法。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企业,对债务人财产情况、账目情况可以展开充分调查,并且向全体债权人公开信息,接受质询、监督,有助于发现被隐匿的财产;有助于追回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转移的财产。同时,法律对于借破产逃废债务的严重欺诈行为,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个人的破产,刘贵祥也表示,“我本人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非常必要。个人破产实际是为创业失败,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东山再起的机会。当然如何平衡好与债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都是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