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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数字经济时代更需要反垄断监管

2021-05-02 15:42:0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郑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自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文试图对近来舆论热议的部分观点进行分析与回应。

反垄断不是反对市场经济

反垄断的做法始于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自从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之后各国政府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与行业垄断巨头博弈。

主流经济学界承认市场会出现失灵,严重垄断就是一种市场竞争失序。相当一部分经济学家赞同政府对市场失灵进行必要干预。

毋庸置疑的是,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创造可能性。垄断属于不公平竞争,会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甚至阻碍技术进步,反垄断正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一种重要法律途径。我们没必要再浪费时间探讨是不是该处罚垄断企业,而是应针对具体垄断行为,不断完善处罚的依据和合适的方法。

反垄断法为政府对市场纠偏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实践主要是针对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垄断问题。虽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活力源泉, 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市场本身的发展同时,企业也存在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倾向, 经营者总是会产生排挤竞争对手、谋取垄断地位和攫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冲动,比如部分经营者共谋达成垄断协议。这些消极倾向人为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会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通常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抑制和矫正。

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垄断化”缺陷,和政府有限干预理论奠定了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反垄断法设置了多个目标,既要保护市场公平,又要提高经济效率,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应加强对平台算法的监管

一些平台企业的快速成长使其在行业内获得了垄断地位,也导致其经营策略发生了转变:从原本对所有商家开放并给予商家和消费者优惠,以吸引更多用户加入的扩张性战略,转向从厂商与消费者双方赚取利润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战略。竞价排名机制因此而产生。

网络电商平台曾经给许多创业者带来希望。开网店是一个不需要太多资金就能可以启动的低门槛创业途径。但是,近年来,一些网店发现通过积累人气、销售量和好评提升竞争力的做法,逐渐行不通了。这种竞争均衡被一些平台提供的有偿服务打破了,一部分有实力的商家可以通过向平台缴纳更多服务费用,获得平台提供的额外流量,从而增加销量和利润。这种行为不断形成“鸡生蛋,蛋生鸡”的正反馈效应,使得一些资金不足的小商家,尤其是刚开始进入电商平台的商家难以获得足够的市场曝光度。由于用户往往倾向于降低搜索成本,更关注排名靠前的商品,这类竞价排名算法牺牲了质量好但没有参与竞价排名的中小商家的商品,不利于良好市场生态的形成。

一些竞价排名算法不仅损害了创业商户的积极性,也降低了消费者福利。网络平台的双边市场特点,使得一些平台企业有机会利用数据优势,借助算法不公平从消费者身上获取更多的利益。“大数据杀熟”就是其中的典型做法,由于其手段较隐蔽,相关部门更应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大数据杀熟”不仅违反商业伦理道德观,更可能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权利。

“大数据杀熟”通过海量数据计算出特定个人消费者的需求画像,并基于画像形成消费者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报价,对消费者剩余进行最大限度的转化,形成企业的利润,这种行为有违公平,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许多消费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为同等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支付了更高价格。“大数据杀熟”与平台明示价格差异,让消费者自愿选择所需服务的做法不同。对于后者,消费者理解资源紧张状况,通过理性评估,自愿选择较贵的服务,以获取更大的使用价值。其实,“大数据杀熟”和明示价格差异的做法,使用的是同样的算法。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平台企业是否保证了公平公开。然而,平台算法的技术属性较强,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字经济为反垄断监管带来新挑战

中国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为持续推进社会福利最优化,需要保持数字经济的充分竞争。一些平台企业的垄断利润远超传统产业的平均水平,而且往往能在很短时间内就从竞争者变身为行业主导者。

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平台经营者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换取用户数据,并利用此方式获取了高额利润,但用户并没有分得一杯羹,消费者未能享受到这部分数字福利,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由于数字经济的“无边界”经营能力,可能会导致其他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空间被压缩。一些大平台倾向于通过补贴排挤经济实力较弱的小平台而轻松获取利润。数字经济下的市场结构似乎具有更强“极性”(不均衡),垄断风险可能在监管机构尚未做出反应之前累积,即便因新技术出现而打破垄断局面,也可能会在短期内对市场造成一定冲击。企业的平台化和数字化是大势所趋,垄断法需要对数字经济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比如,全球协调的税收政策,以及数据所有权和交易方面的立法,建立数据由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定价机制,允许用户自由选择数据换服务或出售数据购买服务,建立数据有条件共享的市场环境,这是经济学界和法律界需要共同面对的新挑战。

(作者系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国际新经济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