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财经客户端   |  南财号   |  理财通   |  城市通   |  网站简介   |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首页 > 南财快评 > 正文

南财快评:违反传染病防控措施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1-06-09 16:30:3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广东地区的疫情防控仍在推进,相关的传染病防控措施也再一次收紧。实际上,自从去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开始,已经经过一年半的时间,广大民众已经对相关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相当熟悉了。

近日,广州公布了一些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例,根据这些案例,仍然有个别民众忽视相关的传染病防控措施,拒绝配合疾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导致了一定后果,最终受到了刑法的处罚。 

无疑,为了疫情防控,相关传染病防控措施会对部分民众日常生活造成影响。然而这些是在传染病防控的大背景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阻止传染病蔓延所必须的措施,因此它们虽然对民众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却被《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所背书,民众违反相关措施的行为,还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责任。 

详细来说,《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了民众有接受并配合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机构实施的有关传染病防控的相关措施的义务。而这些措施在广义上包括所有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报告、通报和公布,控制以及救助措施,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区进行隔离、限制社会活动等等。而根据该法第77条,对于不配合相关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11条就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根据49条,当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相关人民政府就有权采取多项应急措施,包括: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而第54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根据第66条及以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该法内容,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具体在责任确定方面,《刑法》第330条则直接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凡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故意传播新冠疫情的,则可以适用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刑法》225条则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拒绝服从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安排,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编造、传播有关虚假信息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难发现,对于那些典型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行为,如:隐瞒相关旅行史、接触史的,如果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事实或者严重危险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散布谣言的,如果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结果,则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不配合疫情检测,擅自离开封控区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甚至于危害公共安全。而对发‘疫情财’”、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