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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南财快评:从破产第一人再看个人破产制度绝非不还债

2021-07-20 11:33:48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近日,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申请终于获得法院的批准,这是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在本案中,今年35岁的梁先生在2018年与前同事一同创业,2019年3月成立公司,先后开发出蓝牙耳机、儿童早教机和额温枪等产品,并获得三项专利。创业期间,梁文锦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由于不熟悉市场运营,一直未能获得客户资源,也未能实现盈利,最终导致资金枯竭,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借款。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先生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梁先生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

正如笔者曾经反复强调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这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有机会创造更多财富。而梁先生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他本身就从事合理的自主创业,因为经营不善而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况,而非因为不良嗜好导致破产。此外,梁先生也没有回避债务,本身就有偿还的意思。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快的让梁先生这样“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更快的从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破产并不等于不用还钱,而是要如同梁先生那样,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此外,对于那些非正常的支出,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更为重要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决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正当债务的工具。早在国家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活动伊始,相关负责人就强调,个人破产的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在比较法上,如何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比如在美国法中,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此外,如果个人申请债务调整保护,意味着不光自己的生活方式要调整,家人很可能也会受到波及等。中国香港法律规定,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就我国内地的情况来说,除了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申请个人破产的限制条件,明确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作为重要的制度支撑。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确实明确债务人是否真的值得通过破产制度加以保护,并让那些失信者承受应有的代价,最终形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大环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