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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南财快评:构建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法律基础

2021-07-07 19:19:18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缪因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从严打击”自然是这份意见的关键词,但前置的“依法”更不应被忽视。证券违法活动相对复杂,认定需要一定的技术含量,对之依法监管、执法、打击,需要提高执法司法效能,科学精准实施,做到对市场化、法治化的坚持,维护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首先,从严打击必然要求相关部门付出更多的作为,但法治原则不可放松。在“零容忍”的要求下,不仅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加大,对相对较小的案例也不能轻易放过。但这不意味着可以“萝卜多了不洗泥”,相反,由于案子涉及的主体更多、追责力度更大,更需要监管执法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透明度,通过办案质量而不只是办案数量来不断增强公信力。每一个不同级别的执法司法人员都应当牢固树立权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执法应当有统一性,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不能走过场,而应当发挥对执法的切实规范和监督作用。

其次,从严打击需要增强规则供给,实现“有法可依”。立法部门需要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行政监管部门也可运用规章制定权,为市场主体如何正确理解运用法律法规提供预期。这包括制定期货法、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新三板市场、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通过有效“建制度”,来实现“不干预”。特别是在“从严打击”的语境下,传统的灰色地带、中间区域、商业惯例行为是否还可以操作,需要依法明确。

第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有效协调。证券违法行为同时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形已越来越普遍。近年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人员派驻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移送刑事立案已经成为标准操作。这就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起诉部门之间有更好的立场衔接和信息共享。例如,由于证券违法行为内在构造的同一性,从逻辑上讲,不应该存在后者认为无需追责,前者反而认为应当追责的情形。此外,探索检察院派驻人员进证监会的机制,也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

第四,法院应该发挥更为理性的作用。随着证券诉讼在案件数量、被告范围和金额等方面的激增,法院应当有定力,发挥好依法专业审判的功能,通过强化说理来平衡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只起到确认原告方或公诉方的意见的作用。北京、上海、深圳等建立了专门金融法院(庭)可能会面临着进一步指定集中管辖的重任,尤其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最后,打击违法行为需要战线前移。此次《通知》同样强调了提前防范化解风险、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合规和信用也是市场主体的竞争力。诚实经营基础上的市场约束机制、优胜劣汰,是推动市场进步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和诚信建设来防患于未然。行业协会等亦可以通过细化执业行为准则等方式来为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划定更加有据可循的边界。

总之,资本市场一向以生机旺盛而著称,自然也难免乱象与创新并存,依法从严打击的宗旨在于净化市场而非压制市场。除了当事人有底线思维、遵法守正外,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更是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的必要条件。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