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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反垄断法 两机构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50万

2021-07-07 20:5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愿

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显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这些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苏宁消费金融主要发起股东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因上述原因均被罚50万元。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资料显示,2014年10月苏宁易购、南京银行、法巴个金、洋河股份及先声药业签订《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金,分别持股49%、20%、15%、10%和6%,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苏宁易购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南京银行2014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还表示,该局就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