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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新思路

2022-06-26 15:01:08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新锐

王新锐(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释放关键在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是重中之重。由于数据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是否可以赋予数据所有权的困扰也一直存在。根据相关报道,2022年6月22日中央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为数据产权制度提供新的思路,即数据产权并不等于数据所有权。而且,赋予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等也是更为现实和灵活的做法。

数字产业的发展秉持着“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思路。在数据安全保护上,《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在促进发展上,国家也在努力解决数据流通与利用过程中的阻碍。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数据权属界定、等标准和措施”;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等”的基本制度和标准规范。

上述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并未对数据权属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导致现实中存在对数据权属性质的讨论。例如,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有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的权利归属为何。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赋予数据所有权也会带来实践中的诸多障碍。数据权属的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数据利用和发展的实践。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数据基础制度观点”征集意见,提出“建议探索建立现代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序分离与流通”。该提法不拘泥于数据权属等于数据所有权,更具现实操作性及灵活性。

实际上,数据权属也不应单纯地被理解为数据所有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被认定为数据权属,而且数据权属也不应只包括上述三种类型。当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没有承认主体对数据享有所有权,英国法院的一些判例就直接表明了数据不是财产的观点。数据流通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谁享有所有权,而在于如何激励主体之间主动进行数据共享。欧盟为了激励企业主体共享自身数据,专门设计了由数据接收者合理补偿数据持有者共享数据产生的费用。欧盟还尝试通过立法建立公共数据空间,确立非个人数据访问权等制度来促进数据流通。特别是今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数据法案》提案,针对个人、企业及公共部门数据共享建立了全新的制度框架,确保数据权益者能够自由访问数据,并通过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激发数据要素。

在促进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意见》无疑提供了数据产权制度的新的思路,摆脱数据产权等于数据所有权的窠臼。同时,《意见》也为参与数据活动的数据持有者、加工使用者、经营者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数据的利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