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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反垄断法修订着重“大小分流”与“剥离创新”

2022-06-29 12:16:58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缪因知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新法”),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就文本看,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修订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我国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近日颁布了6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稿。

经营者集中是此次反垄断法修正的重点,并在上述6项规章中占了三分之一,即《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申报标准“大小分流”

经营者集中,指企业直接合并,或一方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取得资产、签订合同等方式对另一方实现控制,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即企业的“做大做强”。

这虽然不直接造成垄断结果,但增强了经营者的市场势力,也增强了未来发生垄断的可能性。故而,反垄断法不直接禁止经营者集中,但会要求符合一定规模、实力标准的集中行为提交申报、接受审查,以“预防垄断”。

现行申报标准的基本规则是:1. 在全球范围内或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大的集中,需要申报;2. 未达到法定营业额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机构可以主动审查;3. 计算营业额时,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比如不一定要把存款直接算作银行的营业额。

新标准意见稿延续了这个思路,但基于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考量,提高了基本申报门槛,又增加了一项须申报的情形。

原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全球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国内标准)。新标准意见稿的全球标准部分上调为120亿元、8亿元,国内标准上调为40亿元、8亿元。

这一基本申报标准大幅提高后,可以实现“大小分流”,门槛下的大量企业可以免于申报义务,“弱弱联合”更加方便,对减轻规模以下企业的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显然是有意义的。

新标准意见稿还增设了一个量化标准:其中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 并且其他几种参与方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这也必须在集中前申报。

这个新标准可以称为“超级巨头与独角兽条款”,即一方已经是超级巨头(比如平台企业),另一方虽然营业额还没达到4亿元或8亿元标准,但作为上市公司的市值或为未上市公司的估值已然可观。这样的公司往往是作为独角兽或潜在的行业颠覆者而被并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在《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中曾点名批评了互联网巨头凭借巨大资本力量,大量投资并购对与自身业务具有互补作用的初创平台和新兴企业”的“掐尖式并购”,认为可能扼杀创新。它们通过这种并购,将相关人才、业务品种和市场份额收归囊中,实现强者恒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一方面,初创平台和新兴企业由于在资金、规模、人力、技术、市场份额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往往对互联网巨头的收购要约难以抗拒,如果拒绝收购要约,将可能面临互联网巨头集中资源的“降维打击”。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具有动态竞争、颠覆式创新的特点,中小初创企业本来可以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成长,改变行业格局、促进行业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现在这种收购却把竞争对手消灭在儿童期,对竞争和创新都有负面作用。故而,借此修法的机会,反垄断执法者拟对此类并购明确出手干预。

而之所以强调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占全球营业额的最低比例,是因为这样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影响较大。换言之,如果一家在中国营业额不算多的境外巨头收购一家并不主攻中国市场的独角兽,那中国监管者也不必过多在意。

据报道,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家反垄断局已经开始要求在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时注明是否涉及平台企业,焦点已经指明。而未来,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的企业的审查也可能各自成类,实行分类、分级、重点审查。

剥离条件实现创新

经营者集中毕竟是企业的自愿联合,行政审查者也不适合简单直接拒绝。集中审查的结果通常是反垄断机构要求经营者做出拆分企业、剥离资产或承诺做出或不做出特定行为等限制性条件,削弱经营者的实力,从而令其不至于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后,才予以放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包括:剥离子公司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开放经营者的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也不是“只要出点血”即可,而可能直指要害,如剥离的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

新集中审查规定意见稿提出了新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比如剥离数据,要求企业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这也是因应了目前互联网行业作为并购重点的新局面。

总之,在新《反垄断法》的框架下,经营者集中审查会出现更为区分化的局面,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分别评估自身的地位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