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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销售立起“信用标尺”

2026-10-21 10:57:18 金融时报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明年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与评价机制,从“业绩导向”向“信用导向”转变。为数百万保险销售人员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履历”,既是对行业乱象的有力治理,也有助于重塑保险业社会形象,推动形成“保险为人民”的行业风尚。

长期以来,保险销售环节存在一些顽疾。部分从业人员急功近利,误导宣传、隐瞒条款、诱导退保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透支了保险行业的社会信任。

《办法》的出台,就是要治理这些顽疾。其特点在于评价体系较为全面、信息记录较为细致。从基础信息、职业状况到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这四类信息使销售人员的职业画像更加清晰。特别是将13个月保单继续率、长险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纳入信用评价,意味着评价销售人员不再只看“卖了多少”,也要看“卖得怎么样”“客户是否满意”。将长期服务与个人信用挂钩,有助于遏制短期销售行为,促使从业人员坚持诚信、守住底线。

同时,《办法》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无论是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经纪人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员,均被纳入档案管理体系。这意在堵住部分违规人员通过变换身份、跨机构跳槽来“洗白”不良记录的漏洞,使依法合规、规范执业成为全体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不过,好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在肯定《办法》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在实施初期面临的挑战。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是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负责采集、保存和管理,并需向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以“逐步实现”行业内的信息交换与共享。“逐步实现”点出了关键问题,在全行业数据尚未互联互通的情况下,信用档案可能更多依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如果信息形成“数据孤岛”,一家公司的“黑名单”人员仍可能在另一家公司重新执业,信用档案的约束力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要让《办法》真正发挥作用,全行业信息的共享与互通十分重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过渡期加快底层数据平台建设,统一数据标准,逐步打破机构间壁垒。同时,保险机构在信息流转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采集真实、客观,防止选择性记录和隐私泄露,维护信用档案的公信力。

保险本质上经营的是“信任”。没有信用,保险的契约精神便难以维系。《办法》的实施,是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的重要一步。随着信用档案体系逐步完善、行业数据壁垒逐步打通,保险销售有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新生态,推动实现“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目标。

责任编辑:袁浩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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