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再优化,哪些调整值得关注?

2025-07-10 18:34:1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闫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闫硕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需要于2025年8月7日前提交。

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始于2020年,主要用于批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而且这些药品的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另外也用于批准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健委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这些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

“附条件上市,在国际上也是通常有的做法,旨在兼顾审评原则底线,将医药创新产品与患者利益摆在更优先重要的地位运行。”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仲崇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

2023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系统部署附条件批准上市工作。两年后,国家药监局再次聚焦附条件批准上市,发布《征求意见稿》,持续优化药品审评审批。与前一版相比,新版政策在适用条件、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均有所细化。

持续优化

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目前已取得了积极成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数据,自2020年以来,共有187件药品注册申请(135项适应症)附条件批准上市,其中抗肿瘤药占比82.22%。

聚焦2024年,共有37件药品注册申请(27项适应症)附条件批准上市,其中18项适应症为首次批准上市,9项适应症为已上市药品增加适应症。

随着生物技术、数字技术等不断发展,现有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在各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因此,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发布《征求意见稿》。

在适用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其他中药相关规定中明确符合附条件批准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研究期间,向药审中心提出附条件批准申请。与前一版相比,新增了“中药”相关表述。

在工作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共包括早期沟通交流申请、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等七项内容,与前一版相比新增了“药品注册证书注销”一项,详细列出了几种国家药监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

比如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予批准延期研究的,或者延期后的研究时限届满时,持有人未按要求提交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的,国家药监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另外,也有国家药监局可以主动按程序注销相应适应症的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所附条件研究期间,药审中心监测到并确认确证性研究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

新版政策也在加强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的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附条件研究期间,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情形,持有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所附条件研究的,应提前补充申请,审评通过后,可以继续开展研究,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明确继续研究的完成时限”。同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有效期届满后,持有人应当暂停销售。对于已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机构经充分评估后可继续使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不再强调早期沟通交流申请和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召开“II类会议”,而在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所附条件研究期间的沟通交流中强调召开“II类会议”。

所谓“II类会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中指出,系指为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包含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等。

促进研发

毋庸置疑,附条件批准上市制度的实施可有效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药品上市,满足临床急需。不仅如此,附条件批准程序与其他加速程序的组合应用更有助于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

有学术研究指出,2021年-2022年通过常规批准上市的药品平均审评时间约为21个月,仅通过附条件批准的为16个月,同时通过优先审评审批和附条件批准的为10个月,同时通过优先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和突破性疗法的为1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附条件批准上市对创新药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药审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批准上市1类创新药48个品种,其中11个品种附条件批准上市,占比达22.9%。

“附条件上市,与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数据与证据、医保谈判与支付管理,都有强关联。这是全链条支持创新药的关键一环,也回到了真支持创新、支持真创新、支持差异化创新这些基本内涵上,并且可能可以吸引包括药监、医保、医疗在内的多维度监管。”仲崇明说。

对于“某产品上市是否会对其他同类品种的附条件批准产生影响”这一问题,与前一版相比,新版政策不再“一刀切”地不同意其他同类药品开展临床试验,而是明确:已与药审中心就用于支持其附条件上市申请的关键性临床试验沟通一致的,可以继续按原方案开展研究,但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研发风险,已有药品转为常规批准后,其它在研或在审的同类药品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

附条件批准上市并非终点,企业通常会主动完成上市后研究以满足常规批准要求。药审中心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完成确证性研究,转为常规批准的分别有3、6、10、9项。

国家药监局在《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中指出,附条件上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完成该品种的确证性临床研究,可通过公文提出转为常规批准,药审中心评估同意的,可发补要求申请人补充确证性研究资料,并视审评需要发起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审评通过的,予以常规批准。

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也将相应调整。对于相关药品所有适应症均未常规上市的,对首个转为常规批准的适应症重新给予5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自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批准之日起算);对于相关药品中已有常规上市适应症的,其他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调整为与已常规上市适应症一致。

总而言之,面对新技术、新形势,附条件批准上市政策得到持续完善。但也需要强调,附条件批准上市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监管部门持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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