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助力地方AMC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丨曾刚专栏
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地方AMC”)自2012年设立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在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地方AMC也出现了业务泛化、风险积累、监管套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地方AMC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对区域金融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地方AMC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地方AMC快速发展但面临诸多挑战
地方AMC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既是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的生动体现。客观分析其发展现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地方AMC的快速发展首先体现在规模的显著增长上。截至目前,全国先后成立59家地方AMC,覆盖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机构总资产规模已超过万亿元,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在规模壮大的同时,地方AMC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也在显著提升。据统计,地方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元,反映了地方AMC在化解银行业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作为立足本地的专业化机构,地方AMC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也表现突出。它们深度参与区域经济发展,在服务地方政府债务化解、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区域化的服务特色,使得地方AMC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经济金融状况,提供更加精准的专业服务。
尽管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地方AMC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亟须制度规范。业务边界模糊是地方AMC面临的首要挑战。实践中,部分地方AMC偏离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业,过度涉足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甚至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准财政工具”。这类业务泛化不仅背离了地方AMC的设立初衷,也增加了其经营风险。
风险管理薄弱是另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AMC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对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关键风险点缺乏有效控制。特别是在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地方AMC过度追求规模增长,忽视了风险控制,导致潜在风险不断积累。这种风险管理的薄弱不仅威胁到地方AMC自身的经营安全,也可能对区域金融稳定造成冲击。
盈利模式单一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多数地方AMC主要依靠传统的收购处置业务盈利,缺乏可持续的盈利模式。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处置难度的增加,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面临较大的挑战。同时,一些地方AMC为了维持盈利水平,不得不承担一些风险较高的业务,这进一步加剧了其经营风险。
人才队伍不足是制约地方AMC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AMC普遍缺乏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人才,特别是在风险识别、资产定价、处置策略制定等关键环节,专业人才的缺乏直接影响了业务质量和效率。这种人才短缺不仅制约了地方AMC的业务发展,也影响了其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监管体系的仍待进一步完善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地方AMC作为准金融机构,此前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这为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同时,监管责任的不明确也影响了监管效果,不利于潜在风险问题的及时有效处置。
为AMC发展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面对地方AMC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办法》从功能定位、业务边界、风险管理、监管体系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功能定位:从追求规模到服务大局。《办法》明确了地方AMC“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功能定位。
这一定位首先纠正了部分地方AMC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盈利增长的发展偏向。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AMC过分关注资产规模的增长和短期利润的实现,而忽视了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化解和金融稳定功能。《办法》的这一定位有助于引导地方AMC回归本源,将注意力重新聚焦到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上来。
其次,这一定位强化了地方AMC的社会责任。作为具有准公共属性的专业机构,地方AMC不应单纯追求商业利益,而应承担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的强化,有助于地方AMC在经营决策中更好地平衡商业利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这一定位突出了地方AMC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通过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不良资产,地方AMC能够帮助金融体系释放被占用的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二是划定业务边界:从泛化经营到专业聚焦。《办法》对地方AMC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提出了“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30%”的量化要求。
这一量化要求确保了地方AMC将主要精力和资源投入到不良资产处置这一核心业务上。通过设定具体的比例要求,避免了地方AMC业务过度泛化的问题,有助于其形成专业化的竞争优势。同时,这一要求也为监管部门评估地方AMC业务合规性提供了客观标准。
专注于主营业务的要求,不仅有助于地方AMC积累专业经验,提升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能力和效率,也有助于其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当业务范围相对集中时,地方AMC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提升风险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办法》同时明确了地方AMC不得从事的业务活动,构成了经营的“负面清单”。这些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帮助金融机构掩盖不良资产真实状况,这直接针对了当前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防范的坚定决心;不得从事放贷、担保、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明确了地方AMC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
禁止性规定的设立,不仅为地方AMC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也有助于防范监管套利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通过明确的业务边界,地方AMC能够更好地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从粗放经营到精细管控。《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了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多个重要方面。
集中度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方AMC对单一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这些限制有效防范了过度集中的风险,促使地方AMC在业务开展中注重风险分散,降低单一客户或集团的风险敞口。这种集中度限制的设立,不仅有助于地方AMC建立更加稳健的业务结构,也能够防范因客户集中而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地方AMC的优质流动资产不低于未来30天内净资金流出,这一规定借鉴了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LCR)的监管理念。这种前瞻性的流动性管理要求,有助于地方AMC提前识别和防范流动性风险,确保在市场波动时能够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这一要求也促使地方AMC建立更加科学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升流动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方AMC全部关联方债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同时要求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这些规定有助于防范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保护地方AMC的独立性和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杠杆率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方AMC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这一限制有效防范了过度负债经营的风险。通过控制杠杆率,不仅能够降低地方AMC的财务风险,也有助于其建立更加稳健的经营模式,避免过度依赖外部融资。
四是完善监管体系:从分散管理到协同监管。《办法》确立了“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协同配合”的监管体制,这一监管体制的创新,既体现了属地监管的优势,也确保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是新监管体系下监管协调方面的重要创新。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作为属地监管主体,更贴近市场,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问题。同时,属地监管也有助于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AMC的沟通协调,提升监管效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协同配合,则确保了监管的专业性和统一性。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能够确保各地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这种协同配合也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效率。
在具体监管职责分工方面,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设立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核心职责,体现了属地监管的责任担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则负责规则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等职能,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统一性。这种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助于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提升监管效率。
总体上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地方AMC行业进入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展望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将持续存在,地方AMC作为这一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也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