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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优惠、优化土地要素配置 稳外资再出实招

2025-07-19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潇枭

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外发布,出台了一揽子举措用以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

除了增量外商投资,再投资也是稳外资的重要方面。所谓再投资,就是外资企业利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追加投资或者投入新项目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征求专家意见、地方调研等基础上,与相关部门一道研究起草了有关鼓励措施。《通知》是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各有关方面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新增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指出,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此前,围绕鼓励外资扩大再投资,有关部门已经推出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文简称《税收抵免政策》),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为了鼓励外资扩大再投资,2018年以来我国一直执行外资再投资“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享受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外商在华再投资金额达1622.8亿元,同比增长15%,再创新高。通过“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较好地激励了外资的再投资行为。

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则在“递延纳税”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规模的“抵免”额度,优惠力度更大。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葛玉御对记者表示,这个政策是现有“递延纳税”政策的进一步升级。比如,境外投资者拿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1亿元利润,假定其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应该纳税1000万元。如果该境外投资者将1亿元全部用于境内再投资,在当期就不用交税,等到收回投资的时候再交税,这就是“递延纳税”。这次新政给了更大的优惠,就是在递延纳税的基础上,还给予1亿元的10%,也就是1000万元来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假设该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是1500万元,则抵免之后只需纳税500万元;如果当年应纳税额是800万元,则抵免800万元,剩余20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分析报告指出,为进一步稳外资、促投入,提高外资留存再投资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在现有的“递延纳税”优惠基础之上,推出“税收抵免”机制。这两种机制本质上都实现了利润在投资阶段不实际缴税,但“税收抵免”机制更加明确地赋予纳税人一定额度的“税收资产”,并允许其结转使用,激励效果更直接。

《税收抵免政策》还引入了5年的门槛,只有投资持满5年再撤资,才能保持已获抵免额度不受影响,更加强调长期投资承诺,对短期套现行为设定了额外的税收成本。《税收抵免政策》还设定了优惠政策窗口期,明确政策适用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一方面释放积极信号,鼓励境外投资者尽早行动,把握这几年优惠窗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有进有退”的灵活调整思路。

有针对性的政策组合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还围绕土地要素配置、简化办理流程、便利外汇资金使用、加大金融支持等多方面出台了支持政策。

比如,优化土地要素配置。《通知》明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体方式按照现行鼓励支持政策执行。

比如,优化简化有关办理流程。《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比如,便利外汇资金使用。《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到2024年底,外商累计在华投资设立的企业超过123.9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和境外新流入的投资一样,都能够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都能够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新的税收贡献。因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和鼓励新流入的外资,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年来,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很多政策,大多同时适用于再投资。这次推出的一系列鼓励政策,是在鼓励再投资方面最有针对性、最成体系的政策组合,涉及专门针对再投资的相关政策的方方面面。这些政策有些在近期已经逐一落实,有的将尽快落实。

崔凡进一步指出,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是在已有的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基础上推出的进一步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鼓励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与此同时,《通知》推出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可以共同作用,协同发力。鼓励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根本在于通过政府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和制度集成创新,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在这方面,相信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特别是自贸试验区,还会持续努力,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再次表明欢迎跨国公司长期投资、持续深耕中国市场的开放态度。切实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适时推出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项目纳入清单管理和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加快实施。结合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时关注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形成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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