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有理(第二季)| 69 轻信承诺埋隐患,审慎投资须牢记

2026-08-06 22:19:47 股市广播 邓炜晴

纠纷概要:

张某反映,其三年前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胡某推荐及误导下认购了A资管产品,共计50万元。现产品亏损严重,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退还全部本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后,调解员首先审阅营业部提交的《资管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双录影像,显示投资者张某已分别通过书面及口头的方式确认知晓合同内容及风险,并自主决定参与投资和自行承担风险。后通过查看客户经理胡某与张某的微信沟通记录,发现胡某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张某明确表示“不能承受任何亏损”的情况下,仍主动向其推介高风险产品,未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推介;二是在微信沟通中使用“从来没亏过”“预期翻倍”“三年一倍”等不当表述,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此,调解员指出,营业部虽形式上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但推介行为实质违规,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某未全面审阅合同条款,过度依赖客户经理的一面之词,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代表其本人已知悉产品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因此张某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启示与建议:

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前主动了解产品特性,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切勿轻信销售人员关于“保本”“预期收益”等口头承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不得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同时,投资者应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审慎决策,自主选择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警惕销售人员主动推介不匹配产品的行为。此外,要清醒认识到“买者自负”的原则,签署相关文件即代表已知悉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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