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评论员: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法治屏障

2020-04-01 09:17:30 南方日报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就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作出相关决定后,率先将其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再一次向人类警示了滥食野生动物之害,也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立法短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时代潮流、民心所向、当务之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落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具体行动,展现了立法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主动作为,为推动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纵观新修订的《条例》,体现“全面”要求是鲜明特点。我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野生动物资源贸易、消费利用大省,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快速发展。但应该看到,受社会观念、饮食习惯、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们在立法禁食野生动物的涵盖范围、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等方面还存在欠缺和不足。《条例》立足我省实际,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宗旨,明确坚持“普遍保护、严格监管、全面禁食、限制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原则,将条例保护管理范围扩展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规定,细化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相关制度,体现了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依法实现全链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现实针对性。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现实问题,禁的是个人口欲,保障的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根本性整体性利益。从立法上筑牢安全防线,强化法律制度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护闸”“安全阀”的作用,必须“严”字当头。《条例》分别设置专章对人工繁育、猎捕、交易、食用作出严格规定,注重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标准、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明确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在推动保护从严、执法从严、处罚从严三个方面下功夫,为实施严而有效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省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强化《条例》实施,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常规化、规范化的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严厉查处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还要看到,一些地方野生动物养殖业具有一定规模,产值较大,从业人员众多,甚至是重要的扶贫产业。推动《条例》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高度重视、妥善解决与此相关的后续问题,按照要求为受影响养殖户提供相应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一定补偿,积极主动支持、指导、帮助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损失。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无疑从立法上开了一个好头。以最严厉、最严格的制度,依法治理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刹住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引领健康文明生活新风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将推动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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