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民营企业债务困境化解的三条路径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为民企助力纾困的系统性措施。
部分民营企业目前陷入债务困境。虽然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优胜劣汰,生生死死本属正常。但许多民营企业向来受到的政策照顾较少,也不太能够靠财政输血、资产划拨等方式维持“死而不僵”的“植物人企业”状态。因此,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仍然有较高的比例是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其生产条件、市场实力未必崩坏,面临的或许只是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因此,《意见》指出要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换言之,虽然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所造成的社会震动较小,但民营经济同样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价值不是企业资产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有整体性的“生命价值”。如果能够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债务豁免,则不仅能有利于企业及其利益相关人员,也有助于企业债权人的长期利益实现。不过,重整、和解较之“一破了之”的清算,更需要当事人具备商事谈判的技巧和精神。国有银行债权人在参与重整和解时,也需要克服被肤浅指责为“主动同意国有资产(债权)损失”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修订及配套制度完善任重道远。
现代企业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滚动借债、“借新债还旧债”,其实是一种正常现象。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容易陷入债务危机的一个重要方面恰恰在于它们的融资“借钱”能力弱,导致“还钱”“付钱”压力大。民营企业的这种弱势既和相关企业本身经济实力小、资信不足有关,也和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同待遇有关。
《意见》在宏观上提出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又在微观上分类施策,主张推动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就此点而言,监管机构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放贷后的坏账风险予以更高的容忍度,做到既在程序上坚持按标准放贷,又在实体上接受合规贷款的风险性后果。
除了向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渠道外,《意见》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相关企业发债本身的制度障碍不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近年债券市场的若干诉讼案件结果,以未能有效核查验证披露文件中的不实之处为由,令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了数以亿元计的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了中介机构实际上的过错和行为的作用力。这在客观上令中介机构畏于承接债券发行业务,特别是本身实力有限的中小微企业发行的债券,导致潜在的民企发行人被一律“株连”。如何通过有效的司法导向来准确厘定法律责任,让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债券市场投资者合理承担起市场风险,避免出现“司法刚兑”,仍然需要探索。
家小业小生意活,资产少,流水多,是民营中小企业的特点之一,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实践中大量、长期的账款拖欠却直接扼住了它们的喉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企业发展所需的“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国务院2020年就已经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但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仍然需要强化。《意见》除了重申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还提出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对此,本人认为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包括相关单位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尤其值得重视。
(作者系经济法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