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被行政处罚,律师提示受损股民尽快维权
2021年12月24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润资源;证券代码:00050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2020年4月,中润资源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中润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12月9日,中润资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号】。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
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5月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2016年5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000万元。
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2023年半年度报告称实现营收1.54亿元,同比增长14.35%
2023年8月29日,中润资源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公司实现营收1.54亿元,同比增长14.35%;归母净利润亏损8162万元,同比由盈转亏;扣非净利润亏损7127万元,同比扩大;基本每股收益-0.0879元。截至2023年9月21日收盘,中润资源报收于4.9元,下跌5.04%,换手率8.09%,成交量75.1万手,成交额3.72亿元。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062.88万元,占总成交额13.61%;游资资金净流出729.82万元,占总成交额1.96%;散户资金净流入5792.7万元,占总成交额15.57%。
目前,中润资源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