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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解票据中介久益主导的棋局:“左手”开票“右手”包装贴现 空手套取银行数十亿资金

2018-08-11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编者按】

有因就有果,在票据这个链条上,我们可以细数多个独立的主体。一个案件,事关多个银行以及票据中介,还有背后被利益操控的人以及被异化的村镇银行“同业户”。繁荣期,我们与泡沫共舞,但泡沫破裂的那一天,裸露在外的就是扩张的无序与风控的缺失。我们所提案件多发生于两三年前,但放置今日,警示依旧。(周鹏峰)

票据本是支付工具,却逐步异化为融资工具,甚至成为同业间资金空转套利的手段。

票据中介,原本是帮助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找到贴现银行的“掮客”,却胃口越来越大,发展为控制银行“同业户”,随意拉来四五家大型银行“攒局”,成为动辄调动数十亿资金的大鳄。

一家城商行董办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两年并未出现大型的新增票据风险案件,目前大家关注的票据案件主要是2015年、2016年就已经暴露的存量风险,现在陆续进入司法阶段,也逐步被公众知晓。

不过在此前的几年,银行同业业务如烈火烹油,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等业务猛增,其中也蕴含风险。比如,大量的票据中介通过撮合银行之间完成不见票的“清单交易”,形成了几百亿的窟窿,标志性的事件就是农行爆发39亿的惊天大案。

此后,又有多家银行爆发了十亿级别的大案,这些大案背后都有一群无所不能的票据中介。他们一手主导“从开票、背书转让、村镇银行贴现、寻找资金行、过桥行”的全链条,最终巨额银行资金流入票据中介控制的账户,却把“窟窿”和漫长诉讼留给各个银行。

票据“包装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判决书及多方了解到,以涉及多家银行票据大案的中介“久益”为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乐及其合作伙伴王乾平、秦弦、苏军、罗泉、何勲科等,来自于安徽宣城。旗下注册了宣城市久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久益恒丰(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巨融贸易有限公司、本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壳”公司(简称“久益系”)进行倒票。

除了尚在审理中的恒丰银行和江西银行14.83亿大案,此前吉林敦化农商行和宁波银行18亿票据纠纷案、嘉兴银行和民生银行邯郸分行7.3亿商票纠纷案、辽中农信社和某村镇银行6亿同业存款纠纷案、新疆汇和银行与吉林敦化农商行3.1亿元纠纷案件中,均涉及“久益系”,甚至可以说是该票据中介一手主导的。

在新疆汇和银行与吉林敦化农商行3.1亿元纠纷案件中,吉林省高院近日公布的一份(2016)吉民初48号判决书可以完整还原“久益系”主导整个交易链条的全过程。

首先开票环节,涉及的7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拓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兑人均为杭州福古贸易有限公司,表面上没有任何关联,实质两家均为“久益系”公司。没有真实贸易,这样的商票价值几乎为零。

第二步,这些商票通过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这家村镇银行一定程度上也是“久益系”能控制的,不用真金白银出资贴现,由于村镇银行信用仍较低,还要继续包装。

第三步,把这些票据装到“资管计划”。具体做法,2016年4月末,吉林敦化农商行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万家共赢敦化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敦化农商行委托万家共赢基金投资票据资产收益权,规模为3.1亿元,起息日为2016年5月6日,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6日。与此同时,万家共赢基金又委托敦化农商行代为审验、保管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作为代理托收人。

简而言之就是委托投资,购买什么票据委托人说了算。这个资管计划就专门受让横县桂商村镇银行持有的7张商票。至此,这些商票成功被包装为一款资管计划的基础资产。

而这个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仍是“久益系”公司提供。敦化农商行的资金来源为辽中农信社的同业委托投资,背后仍是久益系的资金。也就是通过这个资管计划的购买商票,虽然把商票包装为资管计划,还是“久益系”自己花钱买自己开的商票。

最为关键的是第四步,把这个资管计划转让给第三方,套取其他金融机构真金白银。2016年6月2日,新疆汇和银行与敦化农商行签订《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新疆汇和银行以3.1亿元对价受让资管计划收益权。通过这个包装,“久益系”票据中介把7张毫无价值的商票卖成了3.1亿元现金,成功套现离场。直至回购期满,“久益系”票据中介无法回款回购才风险暴露。

以上这种方式是商票的包装手段,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则更多的是通过不见票的“清单交易”和“一票多卖”套取资金。通过层层包装和过桥,最终资金也是流向久益系能控制的村镇银行。这样的娴熟的操作手法不断复制在多起票据案件中,直至资金链出问题而东窗事发。

票据中介为何猖獗?

2016年8月初,辽中农信社报案称,该行6亿元资金遭遇“久益系”陆乐等人诈骗,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立案调查。

据辽中农信社称,2016年初,辽中信用社经久益公司陆乐、罗泉等人介绍,委托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投资财富证券发行“财富—浦发票据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016年7月12日,该“资管计划”第三期到期应兑付6亿元,但陆乐等人明确拒绝兑付。至此,辽中农信社发现该“资产计划”从底层的出票公司到贴现的某村镇银行均为久益公司控制,该公司涉嫌诈骗犯罪。

“久益系”仅仅是较为活跃的众多票据中介之一,由其搅动的票据江湖已纷争不止。

为何他们有如此大的能量把众多银行玩弄于股掌之间?

一名城商行董办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整个链条缺一环都不可以完成。一方面票据业务“伪创新”过度,部分银行没有充分认识到通道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票据中介重金收买部分银行员工和高管参与配合作假。

确实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有的银行与票据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有的以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甚至个别村镇银行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

此外,票据案件发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中介行为是否入刑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早在2009年的,杭州曾经发生一起票据大案,当时交易金额900亿,公安机关抓捕了254人。杭州警方当时提出票据中介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等“五宗罪”。可是这个案件最终侦查的结果是嫌疑人全部被释放了。从此以后,票据中介市场开始异常繁荣起来。

2012年7月,最高检两位检察官史某、李某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文,认为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票据贴现”,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并非所有票据中介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实际上票据中介很多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至少可以构成六七种罪。比如票据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包装”合同的办法骗取资金的,可以定性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用假的票据调包了真的票据,如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票据掮客当中,现在最突出的一个所调“创新”问题,中小金融机构把同业账户出借给中介机构经营,卜祥瑞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典型的非法经营罪。“因为金融同业账户是国家的特许行业金融机构专用的账户,只有金融同业机构才可以用,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票据中介不具备国家持许,不能使用该账户。”(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