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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严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无严重后果也可判三年 司机同罪

2019-01-11 13:09:2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险事件中的乘客、司机各方,可能触犯的罪名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几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出现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见》还规定,以下情形从重处罚:

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以往公交车司乘冲突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中,以判刑3年左右的案件数量为多,也有案件适用了缓刑。

2014年,被告人刘某推搡和强拉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和方向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减轻处罚的原因是刘某系自首。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吴刚因为抢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2017年1月二审时,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近日介绍,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起。法院对7案均作出有罪判决,大多数被判处缓刑,1件被判处实刑。

“劝架”乘客可以正当防卫

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意见》还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司乘冲突事件的各方,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都进行了规定。

《意见》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司机如果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与乘客同罪同罚。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对于乘客与乘客之间的冲突,《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冲突发生后,乘客面对警察如果情绪仍过于“激动”,《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对于“劝架”乘客,《意见》给予鼓励。《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交通部门也在采取安全措施。1月9日,全国公安机关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京召开,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强调,加快推进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改造,会同公安、工信部门,督促各地尽快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城市公交生命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6月30日前完成现有城市公交车辆(含租赁)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湖北省内新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含更新和新租赁)必须具有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