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财快评 > 正文

南财快评:保护“金融消费者”,让新金融走入寻常人家

2019-11-16 10:42:4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11月14日晚,最高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的内容虽然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最高法院的公开文件,其对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相关的论述更是可以直接作为全国法院裁判案件的理由,因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其中尤其是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借着这段时间以来不断刷爆头条有关互联网金融、P2P的各种负面新闻,更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首先引起大家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这样一个概念。从传统民法和商法区分的角度来说,民事法律活动是普通的社会私人生活,是所有人都能参与的,而商事法律活动则往往是只有商人才能参加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商业活动。而金融活动则是一项典型的商事活动,因为参与金融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的知识,不是任何人都能随随便便的加入。而在历史上,法律也曾经给参与金融活动设置和一些门槛,规定只有具有一些资质的社会主体才能参与金融活动中,因此传统上会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称为“金融投资者”。但“金融消费者”这样的概念显然跳脱出了传统的框架。所谓“消费者”按照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义,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普通个体,那么“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一方面表达的是,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并非是专业的“投资者”,而是社会普通一员的“消费者”,参与很多金融活动已经没有门槛;另一方面,这个概念还暗示了,金融活动已经不是如曾经那样高高在上,而是一种社会普通一员“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参与的普通社会活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了。从这个简单的概念变化,可以看到从国家层面,对部分金融活动认识和定位的变化。金融已经不是只能由社会少数成员垄断的阳春白雪,而是应当鼓励和允许社会大众参与的生活必需品。在这种意义上,作为参与金融活动的普通消费者,也就理所应当的会享受到消费者在参与其他社会生活中所享受到的保护,由于金融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对这些保护措施又有了特别的要求。 

从近一段时间不断爆发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的金融消费者遭受到重大损失的最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他们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了解,轻信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宣传,并最终落入陷阱之中而不能自拔。这就表明了,虽然国家鼓励普通民众参与金融,但金融行业的客观规律,其自身存在的专业性和资本性并不会因此而改变。从事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可轻易的凭借自身的知识和信息优势将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玩弄于股掌之中,必须要求法律的介入。为了尽量的消除这种不平等,《纪要》首先明确提出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适当性义务”,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言下之意,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仅仅必须充分且准确地履行告知金融产品具体内容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在产品推荐时,以金融消费者自身的情况为依据,向其推荐符合其自身需要,主要符合其风险承担愿望和能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其次,《纪要》明确了告知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实际情况,综合一般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仅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再次,《纪要》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机构没有尽到适当义务,那么其就要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高风险产品的,还要依据合同或者宣传的收益率计算利息。最后,《纪要》明确分配了举证责任,金融消费者自己只要证明存在事实上的损害,然后就由金融机构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之前提到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这和普通的证明责任不同,等于说金融消费者无须证明机构的错误,而是由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错误。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的地位来制定的,也是广义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一部分。 

金融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有重要地位,在推动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如何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当然非常复杂,从推动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的角度来看,扩大金融活动的参与人群显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增加,使用多种方式扩大财富的规模也越发成为普通民众的所求,显然单纯的银行存款或者直接炒股的形式已经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对广大民众来说,对大量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两厢一拍即合,扩大金融参与的范围,推动金融创新也就成了应然之意。但就目前的相关实践来看,虽然金融创新有所成就,但是同样也问题多多,《纪要》的相关内容就是对这些问题的有力回应,我们也期待着各级法院能够依据《纪要》的内容,妥善的解决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为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条件。 

(谢远扬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