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正文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股市无诈 人大代表王建军建言修改“两”法

2019-03-06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谭楚丹

“如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如今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刻不容缓的问题。

3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今年带来两份议案,一是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二是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两项建议均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免受市场欺诈之害。

有业内人士表示,若能采纳,对违法主体可以提高威慑性,对中小投资者而言非常有利。

责令违法主体返还违法所得

3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今年提交两份议案,第一份为《关于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的议案》。

据王建军介绍,为确保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必须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强化后端行政处罚的力度。

但现状是,由于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赔偿,导致来源于投资者损失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投资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

对此,王建军提出四项建议,第一,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第二,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第三,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第四,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据了解,在A股目前赔付机制中,监管层鼓励违法主体采用先行赔付制度,其初衷与上述议案接近,案例有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尽管先行赔付制度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值得充分肯定,但华东一名从事证券维权领域的律师5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推广难度较大,主要取决于涉事主体是否自愿;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违法案例中,要公司先行赔付,难度非常大。

对于王建军议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3月5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可。

他解释,《证券法》232条明确规定,当上市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细化的操作规定,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相互之间并无衔接,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纸空文”,并不能得到保障。“王建军先生的提案,能够很好地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对投资者是非常有利的。”

建议欺诈发行罪增至无期

王建军另一份议案《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主要试图解决“违法违规成本低”问题。

今年2月末,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他强调,“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事实上,该话题在今年两会上频繁出现。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3月4日表示,应该尽快修订《证券法》,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董事长朱建弟3月4日表示,考虑到财务造假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建议加大对因财务造假导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造假成本。

王建军谈到,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但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恐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

他指出,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王建军建议,第一,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第二,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三,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第四,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对此,王智斌律师表示,“欺诈发行危害面极大,最高刑完全可以提至无期徒刑,以提升刑法的震慑性。至于哪些情节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欺诈融资金额等各种因素,量刑标准有赖于刑事司法部门出台细则。”

华工科技(000988.SZ)董事长马新强在5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去年A股公司及个人的违规行为创历史新高,暴露的问题是部分企业对于短期利益的追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他指出,违法成本与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过低,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动机与机会,特别是信息披露,《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违规罚款的上限是60万,违法成本很低。因此提高违法成本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需要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治理结构。

他表示,作为投资机构、股民获知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渠道,可靠的信息披露能够缓解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只是董秘办的事,是整个公司都需要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编辑:罗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