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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是一个长期过程

2019-07-16 21:31:23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黄韬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中国整个司法体系而言,可谓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我国,随着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已经累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近年来不断被提出。一方面,我们要肯定个人破产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必要意识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它的有效推行与实施是需要一系列外围制度保障的。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必要倚靠该国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否则个人破产制度下就有可能被债务人滥用,以之作为恶意举债和逃避债务的工具。 

总体而言,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其中尤以个人信用体系为甚,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发育仍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这和美国的三大个人征信公司覆盖95%人口的程度比较,相去甚远。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的破产意味着债权人将面临额外的信用风险,并且这种信用风险很难在事先被征信制度所克服或者得到合理评估。如此一来的结果就是民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将大幅度提升,进而影响交易各方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债权人风险的增加也会导致债务人举债成本的提升(比如说更高的银行贷款或者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这就使得社会整体的融资难度与成本的增加,无助于实体经济的高效运行。 

简言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推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各种波折与磕绊,那更何况个人破产制度了。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