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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再迎制度创新,“保荐+直投”将打破原投资比例和投资时点限制,有望激活券商跟投热情

2020-08-01 11:17:3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谷枫

7月31晚间,新三板市场再迎来一项政策利好。

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明确将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中先行先试有关保荐+直投的制度创新,放开有关投资比例和投资时点限制,促进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证监会也表示,发布《指引》后将密切关注试点注册制实施情况,更好发挥市场约束制衡机制作用,逐步探索更为灵活的证券公司投 资与保荐业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7月31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 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 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根据新三板改革的有关安排,并考虑保荐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务,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那么应该如何准确理解这项政策的内容:

《指引》的推出有两项直接的含义:

首先,放开保荐机构直接投资新三板精选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这也意味着发行人拟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其次,新三板保荐将不受持股7%的限制。指引明确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而发行人拟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不适用前述规定,即不受持股7%的比例限制。

文件发布后, 市场均认为这将促进券商投资新三板,更好发挥市场约束制衡机制作用,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梳理了该文件对新三板市场的三大利好方向:

首先,有利于促进券商积极投资新三板,增强市场买方力量。

证券公司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为便捷的补充资本渠道,取消保荐机构在关联方持有新三板发行人股份时实行联合保荐要求,以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直接投资其保荐项目的时点限制,有利于调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积极性,为证券公司通过相关子公司满足新三板挂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其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的便利性。

截至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共有8518家,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的突出问题之一,在于投资标的选择困难。而保荐机构对于其所推荐企业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其所属子公司参与其保荐公开发行项目跟投,显示出对于所推荐企业的高度信心,因此对投资者选择投资标的具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投资者可籍由保荐机构另类子公司等参与投资其保荐项目情况,进行跟投决策。

第三,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新三板业务链条,提高券商在新三板进行保荐、投资等业务的积极性。

证券公司新三板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总体存在业务成本高、收费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券商从业的积极性。允许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如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等,投资其公开发行保荐项目公司,可进一步延伸新三板业务链条,在新三板探索更为灵活的证券公司投资与保荐业务协同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证券公司新三板业务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