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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心险企又被通报批评 哪些问题产品“现形”?

2019-09-24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图/宋文辉 

“百万医疗险”可以作为长期健康保险吗?此前不久,打算在网络平台上投保一款短期健康险的孔先生,被这款产品所宣传的“自动续保”、“终身限额”等概念搞糊涂了。

对于“保险小白”而言,有类似困惑的消费者远不止孔先生一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多次持续开展保险产品检查,并将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使得问题产品“现了原形”,倒逼保险公司提升保险产品的开发质量和水平。

在从严监管的背景下,大部分公司报备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问题显著减少,但从通报的典型问题看,仍有部分产品报备材料出现明显错误;仍有部分产品责任设计明显偏离险种定义;仍有部分产品条款表述不符合消费者一般认知和行业惯例。这折射出保险公司把关不严、产品开发人员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可能引发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银保监会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最新通报强调,下一步,银保监会对报备产品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7年至2019年一季度,保险业监管领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847份,处罚机构2127家次,处罚责任人员3105人次,作出警告3982家(人)次,罚没合计4.53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81家次,限制业务范围1家次,吊销业务许可证10家,撤销任职资格74人次,禁止从业4人。

问题产品不走心、不合规

一些保险产品出现的问题并不新奇,如产品报送、产品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以及产品条款表述都是发现问题的重要环节。

从银保监会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最新通报看,“漏报、少报材料;报送材料内容出现错误;报送方式不规范”,一些保险公司产品报送“不走心”。例如,平安养老某疾病保险,产品变更涉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调整,但备案报送材料中缺少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泰康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未报送现金价值全表。复星联合健康某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办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鼎诚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报送的产品名称与条款名称不一致;中美联泰大都会某医疗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中所列举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列表与实际提交材料种类不一致。国华人寿、渤海人寿和恒安标准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还有一些公司在产品设计环节就出了问题,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等。例如,国泰人寿某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国泰人寿某护理保险,身故责任未明确限定为疾病身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德华安顾某医疗保险,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与医疗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昆仑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条款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上,亦有退保假设不合理、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例如,国华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五年退保率达到60%。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成本超过保费10%,与监管规定要求不符。农银人寿某年金保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瑞华保险某医疗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此外,有的产品条款表述有问题,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例如,德华安顾某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情形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要求。

一位保险从业者坦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一些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却忽视了合规要求,增加了经营风险;还有一些公司自以为占了消费者的便宜,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对照历次通报内容,引以为戒,主动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的全流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加强产品内控管理,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力争做到未通报问题主动纠正,已通报问题绝不再犯。

部分产品备案后销量为零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银保监会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备案产品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次统计范围为2017年各公司备案产品截至2018年底的销售情况。从统计结果看,部分公司相当数量的产品备案后并未销售,或者销量极低。中信保诚、大家人寿、天安人寿、渤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健康和上海人寿7家公司销量为零产品数量超过10个,平安健康、汇丰人寿、中信保诚、大家人寿、渤海人寿和健康养老6家公司销量为零产品数量占比超过备案产品数量的30%。

产品销量缘何为零?银保监会的一席话道出其中“玄机”:产品销量为零,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或者是消费者不认可导致的,均表明公司策略不清晰,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

对此,银保监会在对各公司报备产品继续进行严格核查的同时,还将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对低产能产品占比过高、未严格落实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持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市场需求产品。

银保监会针对保险产品的检查,始终是坚持问题导向,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例如,在银保监会组织开展的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通过检查发现保险公司的一些产品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备案类产品中含涉车责任;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此外,有的保险产品还普遍存在不规范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表述不规范,备案表填写有瑕疵,产品归类或信息录入有瑕疵,文本表述有瑕疵等。

一位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要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保险条款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保险费率科学合理、与风险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