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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有效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2020-08-05 07: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盘和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起草并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自7月31日起实施。至此,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迎来新进展,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从立法到落地,其实走了很长的路。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有原则性条款,提出了总原则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从而具备了集体诉讼的性质。

今年3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首次发布细化规则。7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启用“中小投资者保护舱”,满足中小投资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在这期间,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种举措,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殊途而同归,都是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的举措。

这一路,的确是困难重重,难能可贵。众所周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危害投资者权益以及资本市场长久健康发展。然而,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他们在面临损害自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往往不能诉、不愿诉,因而出现了“沉默的大多数”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因为诉讼周期漫长、复杂,投资者既难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也难以获得全面、实足的赔偿。

另一方面,过去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难题。证券诉讼的难点在于,涉及到诉讼,相关法律层面的举证责任、诉讼审理等细则的制定需要谨慎考量推敲。且大量的案件即使原告众多,也是一人一案,案件数量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所获赔偿却很少。因而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次发布的一系列规章意义是空前的,它进一步细化了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以及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实践难题作出了明确回应。这意味着,集体诉讼制度不再是“镜中花、水中月”一样的存在,而是真实的、具有可操作性地落地了,扎根在我国的资本市场。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落地后,将产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将得到有效降低,共同利益的广大投资者无需全体进行诉讼,不需要付出很大的诉讼成本,就能够自然享受诉讼的成果。只要胜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诉讼成本低且诉讼效率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会上升,进而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会被集体诉讼,奉“赔”到底。违规成本上升了,就会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有助于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遏制资本市场乱象。

证券民事赔偿救济基础制度短板的弥补,也有助于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成效向好的背景下,建立并守住一个有法治保障、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健康的、有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应该能够及时、有力地予“违法造假”行为以惩罚,杜绝发展后患。

这一系列政策是《证券法》代表人诉讼条款的重要司法实践。立法的进步要转变成实践的效果,需要一个过程。但我们显然已经看到了投资者维权向好的趋势。

(编辑欧阳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