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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建议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列入夫妻离婚冷静期内容中

2021-03-05 11:11:4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刘美琳

近年来,婚姻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视的困局频繁出现。

广州中院与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对来自全国不同地区1180名受访者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405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事务的法律界人士中超过65%以上在所经手处理的离婚纠纷中出现过一方被阻碍抚养、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情况;775名非法律人士中超过84%亲身经历或者身边的人在离婚期间遇到被阻碍抚养、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为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带来了关于预防及矫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的建议。她建议,有关部门应抓住家庭教育法立法的契机,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措施上切实预防及矫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的困局。

探视困局长期凸显

2020年广州法院审结5142件离婚纠纷案件、933件涉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其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问题的案件中超过8成都存在父母一方或双方都有将未成年子女私自带走过不让对方行使监护权等情况。

“其中父母因感情、财产争议非常大的部分案件,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取得抚养权或探视权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正常主张权利,由于人身难以强制执行,故法院在强制执行上抓手并不多。” 陈海仪指出,更令人痛心的是,纠纷在起诉到法院前,已经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状况,当事人为了让另一方痛苦、难受或在财产等权益上让步,长期阻拦另一方行使抚养权、探视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由此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受损亦难以弥补。2015年至2019年,广州、深圳、武汉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普查数据显示,青少年有40%的心理问题来源于父母的婚姻以及所在家庭的关系。分居、离婚、家庭关系矛盾冲突、疏离,父母关系失衡、模糊都会造成青少年出现迷失、不想学习、情绪不稳定、对家庭管教抵触等情绪困扰,并相伴随不良行为表现。

为何会出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困局?在陈海仪看来,究其根本就是家庭功能不完整甚至人为被扭曲,家庭保护无法正常实现。根据案件审理及合作调研发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多发生在婚姻过程中双方已经出现矛盾或者处于分居状态,争抢孩子的场所通常发生在幼儿园、学校。

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纠纷的隐秘性,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在未成年孩子无法告诉或没有有效途径进行社会帮扶、民政救助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并无法进行事实认定、合法介入。“除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协商较好地消除抢夺、藏匿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外,其他的保护难以积极作为。” 陈海仪如此评价。

立法规范抚养、探视行为

如何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陈海仪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阻拦抚养、探视行为列入家庭教育不当行为中,并对干预措施予以立法规范。家庭教育法可以增加预防并惩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国家保护干预措施,如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中的第43条、第45条,并有效地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监护问题、家庭保护、防范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等规定相衔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法对未成年人全面接受家庭教育的规范力度。

二是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安排明确列入夫妻离婚冷静期的冷静内容当中。她建议,民政部门对于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在冷静期内应给与相应的提示告知。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用、教育方式、探视安排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作为民政部门冷静期内重点考量并重点调解的内容,以避免离婚后因孩子抚养、探视产生一系列纠纷,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是法院探索构建在离婚纠纷中视情节先行判决身份关系的诉讼措施。对在诉讼中已经出现家庭暴力、出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情节,可探索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及抚养权、探视权部分予以先行判决。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以及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子女得到更稳定的抚养环境,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原则。

四是加强预防教育与和谐家风宣传,全面倡导家事纠纷协商解决的良好氛围。对此她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工作宣传当中倡导家事纠纷协商化解机制。此外,在媒体有影响力的婚恋综艺节目或视频中,以家长群体为主要对象,提供如何教养子女、分手仍是孩子父母等方面的专业指引,帮助家长形成理智的家庭教育观,预防和治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