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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 探索“政策性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农险产品体系

2021-05-27 05:0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下称《意见》),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不可或缺。中国保险学会党委书记、会长董波表示,随着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入,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凸显,对其服务质量和供给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意见》指出,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发挥好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作用,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南开大学农业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江生忠建议,在高质量发展下,一是加快推广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等,提高保额。二是调高实际赔付数额,切实解决农户风险保障问题。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提高保障水平诉求强烈。相对于以往的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对地租等成本实现覆盖。收入保险则是在产量风险的基础上,将价格风险纳入。这些都是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的举措。

例如,《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发展研究》课题报告指出,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大力开发以保价格、保收入为主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构建普惠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有效保障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大力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用产品创新填补空白。建立“政策性基本险+商业险+附加险”等完整体系,加大对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拓。

此外,平安产险常务副总经理史良洵也指出,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线上服务,对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农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启后,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作用显著发挥,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9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在产品创新领域实现了较快发展,中央探索试点完全成本保险、大灾保险、收入保险,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保障水平。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试点了特色农产品成本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推进扩大收入保险范围建立基础。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多,以及保险公司产品研发能力增强,获得农业保险保障的品种越来越多,保险深度和广度得到有效提升,农业保险逐步从单一保成本向保成本和市场风险转变,保险品种也呈现出由中央补贴险种向“中央+地方”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更多融入外界行业的协同配合。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08年-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110.69亿元上升到814.93亿元,总体规模增长超过7倍。

202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4.93亿元,为1.8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

此前不久,银保监会财险部农险处二级调研员毕道俊表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238.57亿元,同比增长27%,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出台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时也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森林保险等示范条款以及承保经营规范。”

《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